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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男子买二手房被坑!首付80万,知道真相他……

2025-07-06 02:03:26 来源:网开三面网 作者:知识 点击:501次

西安一男子买二手房被坑!西安相首付80万,男买知道真相他……

来源:华商报记者 张鹏康 

直到今年3月底,手房首付他看到法院判决书后才知道,被坑去年6月19日购买的西安相二手房,却在6月16日已被法院查封。男买

卖家称已结清房贷

却被开发商以逾期未还款起诉

去年6月,手房首付毛先生计划购买一套二手房,被坑通过中介联系到了着急卖房的西安相冯某。毛先生说,男买这套房子近123平方米,手房首付没有办下来房产证,被坑总价123万元。西安相同时,男买冯某称购房合同丢失,手房首付且只有20余万元首付款的收据,“我担心有问题,所以计划在中介、律师的见证下签订协议。”

毛先生说,去年6月中旬,中介称该房屋风险大,临时提出需提高中介费,他决定避开中介,在律师的见证下完成交易。6月18日,他找了多家律所,但均以该房屋风险大为由拒绝。正当犹豫时,冯某的姐姐找到他,“她是一名律师,让我不用花‘冤枉钱’找律师见证,还说她不会知法犯法,所以我相信了她。”

毛先生说,去年6月19日,冯某告诉他,房贷尾款已由姐姐缴清,无纠纷,对方出具的《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显示:冯某在银行的个人贷款总额44万元人民币,借款人已于2021年3月30日结清。毛先生这才放下心来,和冯某签订了《房屋买卖(转让)协议》并付首付80万元。

去年6月19日,冯某手写的“情况说明”显示:因本人个人原因,收据(购房收据)丢失,本人同意今后积极配合补办收据,补办完毕,向毛先生提供收据原件,如今后取得购房发票向毛先生移交。

毛先生说,去年11月,他听说开发商以逾期未还款为由起诉冯某,双方正在打官司,“我问冯某,他说房子肯定不会判给开发商,让我放心。”

聊天记录中卖家姐姐称

如判解除合同

弟弟将无力还钱

毛先生说,去年11月在得知开发商起诉冯某后,他曾多次与冯某及其姐姐沟通。聊天记录显示,11月8日,毛先生向冯某姐姐询问“开发商起诉冯某”一事,对方回复,“你们赶紧跟他一起去法院找下法官,把情况说清,这种案子开发商就没有解除权……冯某把开发商代偿的钱还给他们,人家不同意。”

11月17日,冯某姐姐说,“冯某说昨天跟你们去了,法院说开发票的合同不会解除……如果后面判解除,你就得提执行异议,很麻烦。”

11月25日,冯某姐姐说:“银行尾款是银行从开发商交的保证金中直接扣的,开发商嫌扣了他的钱,现在要解除合同。”毛先生回复,“尾款你们不是付清了吗?银行也开了结清证明。”对方回复,“具体欠多少钱不清楚。我弟都把我拉黑了,他这几年在外面做生意欠了很多账,这次卖房也是为给他还账的……”

随后,冯某姐姐补充道,“这个事如果判解除,后面你们再问冯某要钱,他估计没有能力给你们还钱,他名下也没有别的财产……你们这个房子不能让开发商收回,否则后果不敢想。”冯某姐姐还说,“你其他不管,就过去找法官,给他说房子不能被收回,收回你就天天找他。”

11月25日,毛先生向冯某询问官司进展,冯某回复“你不用担心,我明天给法院打电话问一下。”毛先生询问,“那你欠开发商37万能还上吗?”冯某回复,“你付的房款不是在那放着嘛,当然能还上啊。开发商现在不要钱,要房子。”冯某还多次与毛先生沟通,建议双方一起去法院向法官说明情况。

房子去年就被查封 

买方联系卖方姐弟俩却失联

今年3月31日,毛先生听说长安区法院已作出判决,但冯某迟迟不愿提供,多次沟通后,他从冯某姐姐处拿到了判决书。

判决显示,2014年,开发商与冯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冯某逾期未还款,2020年9月,银行将冯某、开发商诉至法院。2021年3月30日,银行从开发商账户划扣40余万元,用于代偿冯某贷款本息及诉讼费。4月,开发商向冯某邮寄《催款函》及《合同解除函》。

诉讼中,开发商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长安区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冯某房产,期限为3年。

毛先生说,3月底,冯某一审败诉。尽管冯某称已经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了上诉,但他发现,去年6月16日,长安区法院已经查封了冯某的房子,但6月19日,对方却将房子卖给了他,“被查封的房子怎么可以出售?他们隐瞒了关键信息,我明显被骗了。”毛先生要求解约退款,但冯某及其姐姐都打不通电话,微信消息也不回复,“4月中旬,我发现冯某姐姐还把我微信拉黑了。”

4月6日,毛先生以冯某及其姐姐涉嫌诈骗向西安公安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报案。4月27日,警方出具的《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经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

卖方称不知房子被查封 

买方若解约则属违约

5月4日下午,根据毛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到冯某,他说,去年5月他曾联系开发商,对方称只要结清尾款,就可以不收回房子,所以他才计划卖房还款。6月,他将房子出售后,开发商却不收房款了。8月,开发商起诉了他,今年3月底,法院作出了判决,他现在已提起上诉,目前还没有判决结果。

谈及房子被查封,冯某先称“我不知道哪个判决书显示我的房屋被查封”,后又称“在一审判决书下达之前,我没有收到法院发出的查封房屋的文件”。随后又改口,“我认可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但关于‘房屋查封’一事,我没有接到任何通知。”

关于毛先生要求解约、退还房款一事,冯某说,如果毛先生要求解约,则毛先生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律师称当事人可要求卖方 

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浒说,本案中,针对毛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冯某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之下,故意隐瞒重大事实将涉案房产处分给毛某,致使毛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毛某可以据此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冯某退还收取的房屋价款并要求冯某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针对开发商是否有权单方面向冯某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尽管冯某与开发商在合同里约定“开发商为按揭提供了阶段性担保……若买受人拖欠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罚款及相关费用而导致出卖人代为偿还的,且不能按期返还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因冯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开发商不能行使约定解除权。因为《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权利义务在已经履行完毕之情形下,购房者依法对涉案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故,即便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其仅对冯某享有普通债权,不享有物权请求权。此时,开发商仍享有救济途径,即享有担保追偿权,可以向购房者主张担保追偿责任,要求购房者返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业内人士:

二手房交易 五种风险要注意

二手房交易到底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记者咨询了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她介绍,二手房交易中,按照属性可将风险简单划分为五种:查封、抵押等房屋权属风险,定金、首付被非法侵占的资金风险,夫妻一方不同意出售等共有权人签约风险,购房资质、征信不良等资质风险,水电物业费欠缴、房屋户型结构不符等物业交割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在二手房交易中需要注意以下方面:计划购买二手房,应提前了解限购政策,提前核查、社保等明确是否有购房资质;其次,要核查不动产权证,遇到查封房,不要轻信各种承诺,立即停止交易;如果交易房产涉及到共有产权人,所有共有权人必须到场签约,如不能到场须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交易时为防止资金被挪用或被非法侵占,一定要在政府、银行或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存管,切勿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该业内人士提醒,房产交易涉及金额极大,一旦有了意向,最好是实地查看房屋情况,同时可以通过走访邻居、咨询物业等多方式多途径了解房产的详细情况,尽量避免在交易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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